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