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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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
第三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
第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第六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
第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风景名胜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并做好风景名...
第九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十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
第十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后,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立...
第十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十二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
第十四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
第十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
第十六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
第十九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新...
第二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风景名胜...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建立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
第三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保护要求,合理确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并根据...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弘扬爱...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建设垃圾收运...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不得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
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获得经营优势的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
第四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点,受理公众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和服务的投诉,对公众投诉,能够当场...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核心...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第五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