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风景名胜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并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