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