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