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九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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