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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