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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