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