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弘扬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