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建设垃圾收运、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公厕建设和服务标准,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女厕位。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音和图文提示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游客提供游览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