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因素。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