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