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