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不得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
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票价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向社会免费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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