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涉及文物保护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