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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