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点,受理公众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和服务的投诉,对公众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作出处理。属于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告知投诉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