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