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