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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