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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