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