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保护要求,合理确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并根据季节、气候以及安全等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游览服务、生态保护等设施,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游客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
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游览服务、生态保护等设施,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游客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