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