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三)确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五)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六)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七)风景游赏、基础设施、居民点协调等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执行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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