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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