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