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