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