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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