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