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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