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