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