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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