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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