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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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第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
第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
第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
第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九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
第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
第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
第十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二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其中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
第十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
第十四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四条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第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
第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六条 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
第十八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
第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九条 傍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降...
第二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时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
(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口和出口闯...
第三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适当的...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分流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遇有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加大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养护工区、救援中心等地配备、配足道路抢险救援需要...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以...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迅...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对救援作业车辆以及被救援车辆采取必要安全防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五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道路养护施工以及未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道路...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
第六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