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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