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请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施救;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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