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得妨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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