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时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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