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