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
(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
(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
(七)调试导航装置;
(八)观看影视录像;
(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
(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
(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
(七)调试导航装置;
(八)观看影视录像;
(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