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
(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
(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
(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
(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
(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