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口和出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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