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适当的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依法接受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