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