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分流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