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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